《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意味着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破产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能及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状态,避免资源浪费,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使法律关系恢复到正常秩序,利于后续可能的经济活动开展及责任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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