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2. 延期举证:被告若有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法院准许后可在延长的期限内举证。3. 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需严格遵守举证期限规定,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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