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1. 明确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 行为方式: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 共犯规定:与特定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按共犯处理。该条规定旨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贪污行为,维护公共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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