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它对双方都有较强的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2. 订金并非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它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收受订金的一方应返还订金给交付方。3. 两者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有担保意思。定金有明确担保功能,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订金只是一种初步的支付约定,不产生类似定金的严格法律后果。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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