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欺骗争议的法律判定在房屋交易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虚假欺骗的争议更是备受关注。近日,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其中的详情。 案件主角与背景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吕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也是吕X,委托代理人是北京市XX律师朱瑞雷。此案件缘起于2009年8月26日,吕X因脑出血住院并进行了开颅手术,在此期间,吕X趁其将所有事务交予自己料理之时,把北京市朝阳区华威XX×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吕X病情稳定后索要相关证件,却发现该房屋房产证缺失,且房屋已出租,吕X对此未作合理解释。经查询,吕X得知房屋已过户至吕X名下,合同记载价格为×万元,但自己未收到任何款项。于是,吕X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所有权恢复至自己名下。 各方观点与辩称吕X辩称,其与吕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吕X的3套房屋因未及时还款被法院查封,且吕X因征信记录问题无法贷款。为解决房屋查封问题,二人商量以吕X名义办理贷款给吕X还账。吕X与吕X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价款为×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吕X向XX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和律师见证了259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为避税,二人又于2009年12月4日签订了价款为187万元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吕X还称,自己为吕X还清了所有欠款200多万元,办理了3套房屋的房产证,代付了30多万元医疗费,借款给吕X的妻子12万元,还银行按揭款50多万元,用吕X女儿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卡存入120万元并放在吕X妻子处保管,为吕X办理这些事务花费350多万元,家庭协议也确认了这些事实。吕X认为,如果吕X要收回房屋则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XX银行述称,2009年12月2日,吕X与该行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为259万元。2009年12月14日,在房产登记部门完成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2009年12月18日,向吕X指定账户发放了全部贷款259万元。银行认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对上述房屋享有抵押权。 原审法院查明与认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吕X名下,后于2009年12月转移登记至吕X名下。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备案的该次交易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记载成交价格187万元,合同签订日期为20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