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刘杨飞律师代理某置业公司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胜诉案例。上诉人主张置业公司承担劳务人工费给付责任,刘杨飞律师从多方面进行抗辩,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置业公司无需担责,此案例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智慧的较量。刘杨飞律师,沈阳执业6年的资深律师,就职于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拥有工程硕士的教育背景,还是辽宁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等。他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下面就来看看他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背景:复杂纠纷引发诉讼某置业公司卷入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某建设集团公司、自然人商某及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劳务人工费百余万元。案件背景是某建设集团公司与自然人商某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某雇佣现场负责人刻制项目专用章,与上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确认尚欠部分人工费。上诉人持载有置业公司监事签名的《付款承诺书》,主张置业公司应承担直接给付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某置业公司委托刘杨飞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应诉难点:多重挑战待解决此案件存在诸多应诉难点。首先,上诉人持有加盖项目专用章的结算单、付款承诺书等书面材料,虽付款承诺书无置业公司公章,但有公司监事签名,这易让裁判者产生置业公司需承担责任的初步认知。其次,上诉人主张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定上诉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成为关键。再者,案涉工程存在多方主体参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清晰梳理各主体间的合同相对性,明确置业公司与上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代理思路:精准出击破难题刘杨飞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针对性的应诉思路。一是否定监事签名的代理效力,明确提出置业公司监事的签名行为未取得公司任何授权,既非法定的有权代理,也无公司的约定代理授权,同时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监事有权代表公司作出付款承诺,故监事的个人签名对置业公司无约束力。二是否定上诉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指出上诉人仅负责案涉工程的劳务提供及部分辅助材料供应,并非案涉工程整体的实际承揽主体,且案涉工程还有其他主体参与劳务施工,上诉人无法证明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排他性权利,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要件,无权依据相关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三是抗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完工,提出案涉工程并未完工,且已施工部分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置业公司已就此向相关主体送达整改通知,在工程质量未达标、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支付全部劳务费缺乏事实基础。四是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梳理各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明确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公司存在发包承包关系,建设集团公司与商某存在承包关系,商某与上诉人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上诉人与置业公司之间无任何直接的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上诉人无权突破合同约定向置业公司主张付款责任。判决结果:胜诉彰显专业实力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完全采纳代理律师的应诉抗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某置业公司无需向上诉人承担任何劳务人工费给付责任,本案应诉取得全面成功。律师点评: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此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成功抗辩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表见代理的认定、实际施工人的界定以及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三个方面。表见代理的认定需严格把握构成要件,本案中上诉人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无法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不可扩大化,上诉人仅提供劳务服务,并非工程的实际承揽方,法院对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否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认定的严格尺度。合同相对性仍是建设工程纠纷的基本原则,在不符合法定突破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企业经营中需规范印章及人员授权管理,本案中置业公司未对监事作出任何付款授权,且付款承诺书未加盖公司公章,成功抗辩。这起案件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发包人应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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