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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李露律师:陕西许小平所婚姻家事专业守护与公益践行者

2026.04.13婚姻家庭7人浏览

西安莲湖区西华门大街1号凯爱大厦B7-1,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李露。她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温暖的人文关怀,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婚姻家事方面的难题。
个人风采:专业与公益并行
李露律师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她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这一专业能力证书。作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她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成就。
李露律师还是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妇联副主席,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她不仅在专业领域深耕细作,还热心公益事业。多年来,她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队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2023年10月,她编著的《如此家事》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发行,为公众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引。
典型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遗嘱效力认定案
在一起因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争议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中,张女士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房屋,母亲立下遗嘱将房屋份额留给张女士,但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质疑遗嘱效力。李露律师作为张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张母订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张女士对房屋购买和母亲赡养有较大贡献,应多分遗产。一审法院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按法定继承分割。二审法院采纳了李露律师的观点,改判张甲向张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此案揭示了遗嘱形式和真实性的重要性,充分保留证据对处理类似案件至关重要。
离婚抚养费纠纷案
苏先生与罗女士离婚后仍共同居住抚养孩子,苏先生按约定转账50余万元,但罗女士起诉要求苏先生支付抚养费27万余元。李露律师认为苏先生已足额支付抚养费,罗女士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情扣减部分抚养费,最终判决苏先生尚应支付7750元。此案明确了离婚后共同抚养子女时,法院对抚养费的认定会优先审查实际抚养事实,非直接抚养方合理支出可抵扣抚养费。
老年配偶遗产维权案
杨大爷立下遗嘱将名下三套房产由二女儿和女婿继承,未给老伴张大妈预留份额。张大妈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与儿子杨丙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李露律师指出杨大爷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先析产,且遗嘱应为张大妈保留必要份额。法院结合律师意见,保障了张大妈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吴女士与徐先生离婚后,就拆迁安置房屋达成协议,但徐先生领取房屋并装修出租,拒绝交付给吴女士。李露律师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徐先生应履行交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交付房屋,二审双方调解,徐先生于2025年7月3日交付房屋,吴女士支付装修补偿。此案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
离婚抚养权争夺案
卢女士与曾先生离婚过程中,曾先生强行抢夺孩子并拒绝卢女士探望。李露律师帮助卢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并申请家庭教育令。法院认可律师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小米由卢女士抚养,曾先生支付抚养费。此案否定了“谁抢到孩子谁获抚养权”的错误观念,强调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婚内财产赠与无效案
苏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出轨并向第三者杨小姐赠与巨额财产,李露律师代理苏女士起诉,认为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应属无效。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杨小姐退还苏女士1822883元。
婚内出轨离婚案
刘女士因丈夫周先生婚内出轨生子起诉离婚,李露律师主张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刘女士,并要求周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支持刘女士的诉求,判决刘女士分得65%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向婚外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案
孙女士因王先生与C女士的不正当关系及C女士的辱骂行为,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书面赔礼道歉。李露律师认为二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
荣誉加身:实至名归
李露律师执业以来获得了众多荣誉。她入选全国妇联宣传部与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联合评选的“百个巾帼好网民故事”,获评“西安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佳志愿者律师”,荣获“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陕西巾帼好网民”“西安市三八红旗手”“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等称号。这些荣誉是对她专业能力和公益精神的高度认可。
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大街1号凯爱大厦B7-1,李露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守护婚姻家事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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