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田梦菊律师的基本信息,她执业多年,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详细讲述了一起离婚上诉案,当事人黄女士与邓先生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争议,经田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相关判项。展示了田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的专业水平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专业女律师,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田梦菊律师是一位在六盘水地区深耕基层的专职律师,拥有独特的法律职业生涯。自2019年正式踏入法律行业,至今已积累了七年丰富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她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本科学历让她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田律师最初在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开启法律职业生涯,实习期间表现优异,荣获优秀实习律师荣誉称号。2021年正式执业后,于2022年转入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凭借突出表现,她先后在2024年度、2026年度连续荣获律所优秀办案律师荣誉,现任律所办案团队负责人之一,是律所核心骨干律师。专注多领域,深耕细作显实力田梦菊律师主攻民商事诉讼、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在婚姻家事领域,她累计办理离婚纠纷案件上百起,熟悉离婚争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处理;在民商事领域,她擅长合同纠纷、欠款及借款纠纷,能为当事人追回欠款、挽回经济损失;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她站在弱势群体一方全力维权;刑事辩护方面,她出庭经验丰富、辩护技巧出色。离婚纠纷案例:共同债务认定引争议2025年,田律师代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上诉案件。当事人黄女士(化名)与邓先生(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自2023年6月起分居,分居期间孩子随邓先生及其家人生活。2023年1月,双方共同向当地信用社贷款9万元用于修建邓先生父母宅基地上的自建房,2024年1月该笔贷款本息由邓先生单方偿还。此后,黄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分割子女抚养权,并主张对共同修建的房屋进行分割或获得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孩子由邓先生抚养,黄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法院认定该笔9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虽已由邓先生在分居期间偿还,但因黄女士自认系邓先生“独自偿还”,故判决黄女士向邓先生支付一半的贷款本息,共计45274.95元。对于黄女士提出的房屋分割请求,法院以“无据为证”为由未予支持。黄女士不服该判决,委托田律师提起上诉。田律师提出三点核心主张:一是“分居期间”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二是贷款虽由邓先生偿还,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已消灭;三是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其对应的房屋财产也应依法分割,否则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二审判决: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先生未能证明其用于偿还贷款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应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已消灭,邓先生无权再向黄女士追偿。故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黄女士支付4.5万元的判项。对于房屋分割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该房屋建在邓先生父母的宅基地上,无产权证书,黄女士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点评与启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方式。二审法院准确把握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节点的法律意义,明确了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内部追偿,避免了对债务的“双重清偿”,体现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内在逻辑,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本案也提醒,在涉及家庭重大财产如房屋的分割时,权利人应提前固定出资凭证、权属证明等关键证据,否则在诉讼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离婚不仅是情感的终结,更是财产与责任的清算,理性应对、依法维权,方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始终秉持着专业、诚信、尽责的执业准则,田梦菊律师用实力为当事人化解难题,未来也将继续为更多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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