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赵玮律师处理的一起“假离婚”财产分割案。原告A与被告B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购置多套房产及车辆,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赵玮律师通过梳理资金流向、构建财产转化链条等策略,助力案件合理判决,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认定标准,具有实务参考意义。资深律师赵玮:专业经验铸就维权之路赵玮律师,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拥有16年执业经验,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同时担任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他就职于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大量离婚、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假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争议原告A(化名)与被告B(化名)原为夫妻,2014年协议离婚。然而离婚后,两人仍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A主张双方是“假离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要求分割登记在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还请求调整子女抚养费。但B否认“假离婚”,坚称相关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并且表示双方同居关系已于2021年终止。赵玮律师的办案策略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代理原告A的赵玮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首先,他仔细梳理资金流向,通过整理A多年的银行流水,证明A将绝大部分工资收入都转账给了B,以此说明双方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其次,赵玮律师构建财产转化链条,通过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主张涉案房产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最后,为了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受理与审理,赵玮律师明确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案件判决结果及价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认定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存在混同,同居期间购置的“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按照40:60的比例进行分割,判决B向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同时,登记在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也属于共同财产,判决A向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套房产,由于不属于同居期间财产,未在本案中处理,A可另案主张。这起案件的价值在于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假离婚”后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如何通过资金流向、房产置换链条等证据来主张权利,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较强的实务参考。赵玮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婚姻家事及经济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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