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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财产分割难题,律师助力厘清权益

2026.04.13婚姻家庭6人浏览

本文讲述了赵玮律师处理的一起“假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赵玮律师通过梳理资金流向、构建财产转化链条等策略,为原告争取权益。法院最终对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此案对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有实务参考意义。

专业律师赵玮,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拥有民商法硕士学位,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他拥有16年执业经验,是百度权威认证的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同时担任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他成功代理过大量离婚、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赵玮律师目前执业于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惠州。

“假离婚”引财产分割争议
原告A与被告B原为夫妻,于2014年协议离婚。然而离婚后,双方并未分开生活,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A认为双方是“假离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因此要求分割登记在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同时请求调整子女抚养费。但B否认“假离婚”的说法,主张相关财产为其个人所有,还称双方同居关系已于2021年终止。这起纠纷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关系和法律问题,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律师策略助力维权
代理原告A的赵玮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首先,他仔细梳理资金流向,通过整理A多年的银行流水,证明A将绝大部分工资收入都转账给了B,以此形成了财产混同的证据。其次,赵玮律师构建财产转化链条,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有力地主张涉案房产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最后,他明确区分法律关系,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受理与审理。

法院判决明确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判决。认定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存在混同,同居期间购置的“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按照40:60的比例进行分割,判决B向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同时,登记在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也属于共同财产,判决A向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套房产,由于不属于同居期间财产,未在本案中处理,A可另案主张。

案例价值意义重大
这起案件的价值在于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假离婚”后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如何通过资金流向、房产置换链条等证据来主张权利,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意义。它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也让人们更加清楚在复杂的婚姻财产关系中,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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