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赵玮律师处理的一起“假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赵玮律师通过梳理资金流向、构建财产转化链条等策略,为原告争取权益。法院最终对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此案对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有实务参考意义。专业律师赵玮,经验丰富值得信赖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拥有民商法硕士学位,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他拥有16年执业经验,是百度权威认证的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同时担任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他成功代理过大量离婚、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赵玮律师目前执业于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惠州。“假离婚”引财产分割争议原告A与被告B原为夫妻,于2014年协议离婚。然而离婚后,双方并未分开生活,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A认为双方是“假离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因此要求分割登记在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同时请求调整子女抚养费。但B否认“假离婚”的说法,主张相关财产为其个人所有,还称双方同居关系已于2021年终止。这起纠纷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关系和法律问题,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律师策略助力维权代理原告A的赵玮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首先,他仔细梳理资金流向,通过整理A多年的银行流水,证明A将绝大部分工资收入都转账给了B,以此形成了财产混同的证据。其次,赵玮律师构建财产转化链条,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有力地主张涉案房产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最后,他明确区分法律关系,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受理与审理。法院判决明确权益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判决。认定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存在混同,同居期间购置的“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按照40:60的比例进行分割,判决B向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同时,登记在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也属于共同财产,判决A向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套房产,由于不属于同居期间财产,未在本案中处理,A可另案主张。案例价值意义重大这起案件的价值在于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假离婚”后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如何通过资金流向、房产置换链条等证据来主张权利,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意义。它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也让人们更加清楚在复杂的婚姻财产关系中,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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