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 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需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会撤销婚姻登记,并宣布结婚证作废。3.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审理后若认定属于受胁迫结婚,会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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