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2. 若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可变更强制措施,如转为监视居住、逮捕等。3. 若案件已侦查终结,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应作出相应处理。有罪的,依法移送起诉;无罪的,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作出不起诉等决定。4.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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