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收入按实际减少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一定年限计算。8.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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