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购入当月开始计提折旧。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次月计提折旧。4. 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出租时即开始计提折旧。5.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总之,固定资产应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及时开始计提折旧,以准确反映资产的损耗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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