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货物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2. 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3. 格式合同:仓储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条款由保管人事先拟定,存货人只能概括接受或拒绝。4. 保管对象为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5. 仓储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仓储人应具备相应的仓储设备和专业的保管能力。6. 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凭证,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