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需提交一系列资料:1. 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目的、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情况等。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6. 收养继子女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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