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即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检察院应在该期限内提出抗诉。2. 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期限为五日。检察院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以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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