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以物抵债合同中,双方就以物抵债事宜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抵债物为合同成立要件。它也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以物抵债合同中,一方有交付抵债物的义务,另一方则有接受抵债物并可能负有相应对待给付(如支付一定费用等)的义务。同时,它一般属于有偿合同。抵债双方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达成以物抵债约定,通常存在一定的对价关系,一方以物抵债获得相应利益,另一方也因合同履行满足自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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