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考虑到婴儿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哺乳等。2. 孩子虽已满两周岁,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法院会优先考虑女方抚养。3. 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比如孩子一直适应女方这边的生活圈子、学校等。4. 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这种情况下女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5. 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无不利影响的除外。若女方有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争取抚养权会更有优势。6.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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