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欠款纠纷:李靓律师助力总包方完胜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一起关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案件备受关注,李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成功助力总包甲、总包乙在这场纠纷中完胜,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发包方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包给总包甲、总包乙,两总包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把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实际施工人 A,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而实际施工人 A 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 B 施工。工程于 2019 年 1 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因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产生争议,实际施工人 A 起诉索要欠付工程款。劳务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量认定偏高、已超付工程款,不应支付尾款。实际施工人 A 则主张按完工量结算,认为劳务公司欠付工程款,要求总包方、劳务公司、个人被告连带支付。 二、判决结果1. 一审判决认定《劳务分包合同》因实际施工人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付款责任仅由劳务公司承担,总包甲、总包乙、个人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总工程款 1266613.96 元,扣除已付款,判令劳务公司支付实际施工人 A 217663.96 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2667 元,劳务公司负担 4049 元。2.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劳务公司全额承担。终审认定工程量以一审中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确认的为准,已付款金额按有效证据认定,工程已交付应支付工程款。 三、李靓律师办案过程李靓律师在一审、二审均作为总包甲、总包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1. 一审提交中标通知、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总包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针对原告诉请发表答辩,提出主体不适格抗辩。2. 二审对劳务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可对公代付行为系代劳务公司支付,不认可内部结算与工程质量相关材料;坚持一审抗辩观点,配合法院查明事实。3. 程序配合全程参与庭审质证、事实调查,明确区分总包方与劳务公司的责任边界,维护委托人诉讼利益。 四、李靓律师观点1. 主体不适格原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总包甲、总包乙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2. 责任边界清晰总包方未参与原告与劳务公司的内部结算,部分代付农民工工资行为仅为代付,不产生付款义务与连带责任。3. 一审认定正确一审判决总包方不承担付款责任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请求二审维持该部分判决。4. 证据立场仅认可对公转账、有签章的正式文件,不认可劳务公司与原告之间单方制作、无有效确认的结算及付款材料。 五、胜诉关键李靓律师代理的总包甲、总包乙最终完全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关键在于以下 4 点:1. 精准抓住合同相对性,从根源切断责任直接锁定原告只与劳务公司签过《劳务分包合同》,总包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核心逻辑是“谁签合同找谁要钱 ”,原告无权突破合同向总包主张权利。这一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一、二审均认定总包方无付款义务。2. 严格区分代付≠承担责任针对原告提出“总包付过工资”,律师明确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只是受托代付,不是承认债务、不是加入债务。法院认可代付行为不改变合同主体,不产生连带责任。3. 证据精准,只认有效证据,不被拖入内部纠纷不介入原告与劳务公司的工程量、已付款、质量争议,全程不表态、不背锅。只提交中标、施工合同等对外有效文件,证明工程承包关系合法、分包链条清晰。4. 一、二审观点高度统一,稳定说服法院一审提出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对总包的诉请。二审不纠缠细节,继续坚持合同相对性 + 无连带责任依据。二审完全维持一审对总包不担责的认定,实现全案完胜。李靓律师牢牢守住合同相对性,把责任严格限定在签约的劳务公司一方,同时把“代付工资”解释清楚,从法律根源上排除了总包的付款义务与连带责任,为总包方赢得了这场关键诉讼。这一案例也为建筑工程领域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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