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重要法律依据。例如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遗漏,法院就可依职权追加。2.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3. 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如果该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比如在连环购销合同纠纷中,中间环节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需担责,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旨在保障诉讼公正、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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