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再向法院起诉。2. 但存在特殊情形,例如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依职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3. 若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撤销裁决后,当事人可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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