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需准备以下证件材料: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证明身份信息。2. 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证明。3.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此外,需注意证件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清晰完整,协议书应符合法律规定,表达明确无歧义。双方需亲自到民政局提交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审查无误后,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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