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适用驱逐出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二是被判处驱逐出境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在我国犯罪后不宜继续留居我国的。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独立适用时,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附加适用时,应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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