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婚前房产离婚时一般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核心分析:适用逻辑:遵循产权登记与婚后贡献相结合原则。权利义务:产权登记方有房屋所有权,但需补偿对方;另一方有权获得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关键要件:明确是婚前签订合同、个人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等情况。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购房合同、贷款还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计算补偿:可咨询专业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增值部分。协商或诉讼: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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