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青岛王文求律师。他在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执业已达9年之久,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能力。王文求律师拥有山东科技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自2016年踏入法律服务行业后,便一路绽放光彩。执业不久就成为律所最年轻的合伙人,如今更是集团最年轻的高级合伙人及分所副主任。他累计处理各类案件上千件,涉案总金额过亿元,无论是复杂的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能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突破口,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域,以“精准预判”著称,经他辩护的多起刑事案件,均取得了取保候审、不起诉的良好效果,拯救了当事人及其背后家庭。其中,生命权纠纷代理案更是他的经典之作。村民在村内水湾溺水身亡,家属以村委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索赔各项损失21万余元,村委会委托王文求律师应诉。这个案件存在诸多应诉难点。案涉水湾位于被告村委会辖区内,原告主张村委会系管理主体,这容易让裁判者产生村委会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初步认知,所以需要律师厘清管理主体范围,否定村委会的单一管理责任。原告以侵权责任法中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张权利,律师要明确自然形成水域与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区别,界定村委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原告仅认可死者中午少量饮酒,不认可其醉酒状态,难以直接证明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需结合案件事实从常理角度论证死者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案涉水湾系道路桥梁排水自然形成,涉及街道、市政、水利、燃气公司等多个相关部门,需律师合理提出主体问题,说明原告起诉遗漏必要诉讼主体,同时避免抗辩方向偏离核心。王文求律师的代理思路清晰且有力。主张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他提出死者落水前处于饮酒状态,作为在村内生活数十年的村民,对水湾的深度、危险性具有明确认知,却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自身过错是导致溺水身亡的核心因素。界定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否定原告的法律适用主张。明确案涉水湾系自然水域,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被告作为村委会,其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要求村委会设置防护设施超出了合理的管理义务范围。厘清管理主体范围,提出遗漏诉讼主体的抗辩。指出案涉水湾的管理主体并非被告村委会单一主体,原告仅起诉被告属于遗漏必要诉讼主体。举证证明村委会已尽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结合法院现场勘察结果,证明村委会已在水湾东北侧竖立“水深危险,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及安全度汛责任人公示牌,已通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履行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紧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否定因果关系,从侵权责任的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四大构成要件出发,指出被告未实施违法的管理行为,已尽合理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且死者的死亡与被告的管理行为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案件结果令人满意,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2721.95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91元,减半收取2245.5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认定被告作为村委会,对案涉水湾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且已设立明显警示牌履行提示义务,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死者死亡与被告管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文求律师对本案点评道,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自然水域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村委会对辖区内自然形成水域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界定及过错责任的认定。此类案件中,极易出现认知偏差和法律适用误区,代理的关键在于精准界定义务边界、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明确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边界,与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义务不同,对于自然水域,村委会合理义务主要是安全提示。侵权责任认定要遵循四大构成要件,本案中律师紧扣核心,一方面证明村委会无过错,另一方面强调死者自身过错及与村委会行为无因果关系,否定侵权责任成立。同时,此类自然水域涉及多个管理主体,厘清主体范围能佐证被告不应担责,也体现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举证不能承担了不利后果。本案的胜诉,为农村基层组织处理类似自然水域安全事故的应诉提供了清晰思路,也提醒基层组织做好日常安全提示工作并留存证据。青岛王文求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彩辩护,成功代理村委免责,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宝贵借鉴,在法律舞台上持续闪耀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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