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 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它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若合同不能履行,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退还。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订金的数额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无明确比例限制。4. 定金通常适用于较为正式、有一定风险的交易,以保障合同的履行。订金适用范围更广,常见于日常交易中作为初步的约定或预付款项。总之,定金和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效力和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签订合同时需准确区分并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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