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抗拒支付货款是不合理的。支付货款是基于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是卖方的附随义务,不能因卖方未履行附随义务而对抗其主要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核心分析:1. 买方支付货款是主合同义务,卖方开具发票是从合同义务。2. 二者虽有关联,但不能因卖方未开发票而免除买方付款责任。3. 关键在于区分主从义务,不能混淆。实务建议:1. 收集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明买卖关系及货款金额的证据。2. 与卖方沟通,告知其开具发票是其义务,但不能以此拒付货款。3.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同时可要求卖方开具发票。在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买卖事实及货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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