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张飞虎律师:猥亵案辩护获轻判,聋哑人刑期“瘦身”午夜汗蒸馆连环猥亵案2024年11月某日凌晨,长治市一家汗蒸洗浴生活馆内发生了令人震惊的连环猥亵案。被告人卓某先是在按摩间对女性按摩技师婉某裸露生殖器,并触摸其胸部、脚、小腿,致使技师惊恐逃离。随后,他又在二楼公共休息区,对年仅七周岁的幼女王某某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包括将手伸入女童内裤触摸下体、按压胸部,甚至裸露生殖器并试图拽女童手触摸,持续近十分钟。最后,卓某进入一间有多名女子休息的木屋隔间,亲吻一名熟睡女子臀部,随即脱下裤子裸露生殖器躺在地上,被其他进入房间的女子发现。案发当日,卓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在公共场所多次当众猥亵幼女一人,强制猥亵妇女四人。辩护律师精准“切割”面对公诉机关的多项严厉指控,被告人卓擎的辩护人张飞虎律师从事实与法律适用出发,提出了关键辩护意见。针对卓某在木屋休息室亲吻熟睡女子臀部并裸露生殖器的行为,张飞虎律师认为,该行为系“偷袭式”的短暂接触,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被评价为刑事犯罪中的“强制猥亵”,而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对于按摩间内的行为,张飞虎律师认为该空间具有相对私密性,不符合刑法意义上“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此外,张飞虎律师还指出,卓某对幼女王某某的侵害是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空间、较短时间内连续实施的,不应机械地认定为“多次”。同时,对于木屋内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在熟睡中,且他人发现时行为已结束,不符合“当众”的情形。法院采纳意见刑期“瘦身”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张飞虎律师的核心观点。对木屋休息室内的行为“出罪”,法院认为,卓某在该隔间内的亲吻臀部及裸露生殖器行为,因被害人处于熟睡状态,无强制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一行为仅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否定“多次”的认定,法院认为卓某对幼女王某某的侵害行为是同一空间、同一犯意下的连续性动作,不宜认定为“多次”。但因该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在量刑上予以从重考虑。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卓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恶劣)和强制猥亵罪(针对按摩技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这一刑期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基于“强制猥亵四人”等事实提出的量刑预期,实现了显著减轻。辩护艺术在于精准定性本案中,张飞虎律师的辩护工作精准地抓住了刑事司法中最核心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其成功之处在于精准切割,在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张飞虎律师没有做无意义的“无罪”辩解,而是对多起事实进行精准的法律定性分析,将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从刑事犯罪中剥离,避免了被告人因一次不理智的“偷袭”行为而被过度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共场所”“多次”“当众”等关键量刑情节的解读,体现了张飞虎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每一个情节的认定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张飞虎律师还充分利用了被告人系聋哑人、坦白、认罪悔罪、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为最终的“从轻”判决打下了坚实基础。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刑事辩护并非简单的“对与错”之争,更是对行为定性、情节轻重、法律适用的精密分析与博弈。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能够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为公正的处理结果。(本文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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