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遇难题?看律师如何二审逆转破局近日,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备受关注。此案涉及公司股权、车辆、库存商品、大额保险理财等复杂财产分割,经过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杨中良主任婚姻家事团队的不懈努力,二审成功逆转,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4年,张某某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李某某在诉讼前已转移多笔财产,包括变更公司股权登记、隐匿公户车辆、转移银行存款等,还试图虚构债务、做空公司资产,这使得张某某在一审中陷入被动。一审法院虽准予离婚,但财产分割结果显失公平,张某某不服上诉,委托杨中良律师团队代理二审。接手案件后,杨中良律师团队发现本案存在多处财产转移风险及法律适用难点。他们精心梳理一审判决书,提出一系列关键问题,如公司股权离婚如何分割、离婚案件能否保全公司库存商品、公司公户车辆能否分割等。在法院裁判阶段,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杨中良律师观点,作出如下改判:撤销一审不公判决,重新分割涉案七套房产,认定李某某虚构债务并判决其少分房产;徐州某区一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其余房产双方同意申请拍卖,所得款项扣除贷款后均分。追回转移财产,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某获10万元折价补偿;股权变更行为被认定无效,女方因转移财产少分财产;售房款数百万元因用于偿还共同债务,李某某主张未被支持。数套房产的抵押贷款改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律师对复杂财产形态的精准把控和法律规则的创新应用。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及分红、增值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评估股权价值并分割;离婚案件中一般不能直接保全公司名下的商品,但一人有限公司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有证据证明对方恶意转移、低价变卖公司商品,可申请行为保全;公司名下的车辆,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财产混同,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杨中良律师,中共党员,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案件。他是徐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宣讲团讲师,徐州市法学会会员、徐州市第二届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他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离婚案件,帮助众多家庭解决婚姻和财产处理问题。本案通过杨中良律师的专业研判和庭审博弈,实现二审逆转,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证据搜集、法律适用、庭审策略方面的关键作用。在离婚财产分割尤其是涉及复杂财产形态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厘清财产性质,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实现公平分割,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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