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厘清罪责,守护正义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如何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判决?且看这起典型案例。张某(化名)被指控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侦查机关指出,2019年末,张某在A公司工作时,与同事赵某(现社会人员)、B公司周某某共同策划,助力北京某公司中标,后张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70万元,个人留10万元,其余交赵某,赵某又分予周某某。2017年至2019年,张某还与A公司销售经理王某某合谋,利用王某某职权为C、D公司谋业务,收受两公司老板现金并平分。张某个人实际收受款项35万元,还向周某某、王某某行贿共计55万元。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经细致查阅案件卷宗,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某帮助指导投标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便利,也无法证实其利用职务便利影响招投标公平、帮助北京某公司中标,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时,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相关人员打招呼,所以无法认定王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基于共同犯罪的依附性,张某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据此迅速整理案件疑点,将相关辩护意见递交至公诉机关。最终,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决定对张某涉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个罪名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关键要件。律师经全面阅卷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影响招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的情形,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条件;同时也无法证实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利,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共同犯罪原理,张某亦不构成该罪。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两罪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认定商业贿赂类犯罪,必须严格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坚持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原则。它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也警示市场主体,经营合作应坚守法律底线,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方能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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