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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破局:律师抗辩助当事人免连带责任

2026.04.104人浏览

股东出资纠纷如何破局?看这起案例的巧妙应对
在商业运营中,股东出资纠纷并不罕见,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博弈。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看看律师是如何在股东出资纠纷中发挥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广西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1日,由韦xx、王xx、胡xx等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50年12月31日。2021年8月4日,韦xx、王xx分别与刘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各自持有的A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刘xx;胡xx与何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何xx。股权变更后,刘xx持股75%,何xx持股25%。
2024年11月8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A公司股东均未实缴出资,遂于2025年4月22日向刘xx、何xx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但二人未履行。2025年11月3日,A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刘xx、何xx缴纳出资,并要求韦xx、王xx对刘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胡xx对何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xx、胡xx共同委托罗海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罗海华律师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抗辩意见。其一,王xx、胡xx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不适用于认缴制下出资未到期的股东,王xx、胡xx无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三,王xx、胡xx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出资义务已随股权转移。罗律师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要求王xx、胡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刘xx、何xx作为A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在破产程序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向A公司缴纳出资。
关于韦xx、王xx、胡xx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韦xx、王xx、胡xx转让股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8月4日,不适用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韦xx、王xx、胡xx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再次,韦xx、王xx、胡xx为认缴出资且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存在“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A公司诉请韦xx、王xx对刘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胡xx对何xx的出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刘xx向A公司缴纳出资262.5万元,何xx向A公司缴纳出资87.5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3.98万元,由刘xx负担2.985万元,何xx负担0.995万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王xx、胡xx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代理意见获得法院采纳。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面对股东出资纠纷时,清晰的法律分析和合理的抗辩策略至关重要。罗海华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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