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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轩律师破二十余年宅基地纠纷,守护当事人信赖利益

2026.04.10拆迁安置4人浏览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效力纠纷成功案例,李明轩律师成功维护当事人二十年信赖利益,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2002年3月,吉林省某市某区某乡村民任某与同乡村民刘某签订《契约》,约定将自家位于该村的三间砖瓦房及院内附属物以1.2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某。签约后,刘某全额支付房款并搬入居住,于2003年先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产权证,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长达二十余年。
2025年9月,任某的妻儿于某云、任某军突然提起诉讼,主张该《契约》无效,要求刘某返还房屋及宅基地。其理由有三:一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云对当年出售事宜不知情;二是买卖双方分属不同村民小组,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刘某家庭已拥有宅基地,再购房屋违反“一户一宅”原则。面对这场跨越二十余年的飞来诉讼,刘某委托李明轩律师团队应诉维权。
接受委托后,李明轩律师立即意识到此案的关键在于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历史演变与证据的时空跨度。为此,李明轩律师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全面梳理历史档案,夯实权利基础。针对原告“二十年不知情”的主张,李明轩律师连夜调取了2003年刘某办理产权登记的全套原始档案,包括《村镇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办证时的契税完税凭证。这些盖有乡政府、村委会公章的公文书证形成了完整的官方确权链条。特别注意到,所有登记申报材料中均有村委会出具的“权属无争议”证明,直接戳破原告所谓“不知情”的谎言。庭审中,李明轩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同期该村其他房屋交易档案,证实当年村委会对村民小组之间的房屋流转持认可态度,属于历史交易习惯。
精准锁定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标准。针对“不同村民小组即不同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核心争议,李明轩律师深入研究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立法本意,并收集到关键证据:任某家庭1997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确载明发包方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而非四组。李明轩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学术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裁判要旨,论证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存在管理职能混同现象。庭审中,李明轩律师特别强调:从发包主体看,该村土地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从成员身份看,双方户籍同属一村,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从交易安全看,不能因后续政策调整否定历史交易的合法性。
创造性解读“一户一宅”原则。为应对原告援引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李明轩律师检索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最新政策解读及全国各地法院典型案例,确立了“申请限制≠流转限制”的辩护框架。李明轩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刘某购买房屋后,原宅基地并未新增,只是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且该村宅基地总量未因本次交易增加,集体利益未受损害。李明轩律师特别指出,若简单以“一户一宅”否定二十年前已完成的交易,将导致农村房屋市场秩序的混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主动出击,破解诉讼时效困局。虽然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但为彻底打消法官疑虑,李明轩律师主动从“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角度构建防御体系。李明轩律师收集了刘某对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历年支出凭证,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刘某长期稳定居住”证明,论证原告在“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二十年间从未主张,实已放弃权利。这一策略虽未成为裁判要点,但有效削弱了原告的道德优势。
庭审策略:以诚信原则构建价值导向。庭审中,李明轩律师并未就法条辩法条,而是将辩论焦点引向价值层面:一个恪守契约精神、全额付款并依法办证的买受人,一个二十余年来被村委会认可、被村民接纳的实际使用权人,其信赖利益是否应受保护?李明轩律师当庭展示了刘某宝全家三代人在此生活的照片,以及邻居出具的证言,证明其已深度融入当地社区。这种“情、理、法”结合的叙事方式,最终获得了法庭的认同。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明轩律师团队代理意见,于2025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2002年《契约》合法有效;明确认定:买卖双方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交易不违反“一户一宅”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的“不知情”与事实不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判决作出后原告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这场历时二十余年的权属争议终告尘埃落定,刘某的合法财产权得到司法确认。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李明轩律师将法律适用置于具体历史情境中考量:通过调取二十年前原始档案还原交易真相,通过论证村委会统一管理体制破解集体经济组织认定难题,通过区分“申请权”与"转让权"为“一户一宅”原则注入司法智慧。李明轩律师不仅维护了单个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为当地同类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参照的解决路径。同时,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审查,不能脱离交易时的政策环境与当事人的合理信赖,诚信原则与交易安全同样是司法裁判必须守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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