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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二审逆转票据纠纷,为当事人挽损28万!

2026.04.10刑事辩护7人浏览

票据纠纷二审胜诉,吴红权律师如何力挽败局?
在商业活动中,票据纠纷并不罕见,一旦发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近日,吴红权律师代理的一起票据纠纷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成功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系常州某工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其通过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由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签发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8万余元。该汇票到期后,常州公司依法提示付款,但遭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常州公司委托吴红权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兴公司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然而,一审法院以常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取得票据基于真实交易关系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审困境与上诉策略
一审法院主要基于三点理由驳回了常州公司的诉请:1.案涉合同约定有预付款条款,但实际未支付,与合同约定不符;2.票据背书转让时间与合同履行时间相隔数月;3.票据金额与合同金额不完全一致。一审法院认为这三点“不合常理”,进而否定交易真实性。
面对一审不利判决,吴红权律师并未气馁,而是与当事人深入沟通,细致梳理交易背景与商业惯例。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机械比对合同文本与个别履行细节,忽视了商事交易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对《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与持票人权利保护的精神理解存在偏差。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吴红权律师果断代理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与代理意见
在二审阶段,吴红权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常州公司与其前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精心组织上诉理由与证据:
强调票据权利的连续性:向法庭明确指出,我方当事人系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案涉汇票,根据《票据法》规定,应以背书连续证明票据权利。在票据经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以基础关系不真实进行抗辩,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全面阐释交易真实性:针对一审法院的质疑,律师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关于预付款与交易惯例:主张合同预付款条款在实际履行中经双方合意变更,属于常见的商业实践,并有双方长期合作、滚动结算的交易习惯作为佐证,不能因未严格按合同文本支付预付款即否定整个交易的真实性。
关于付款时间:强调商业实践中货款支付周期受多种因素影响,延期支付属于常态,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其交付时间与货物交付、发票开具时间存在一定间隔完全符合商业逻辑。
关于金额差异:阐明双方存在长期多笔业务往来,案涉票据仅是用于结算部分款项,票据金额与单笔合同金额不完全一致具有合理性,并通过提交历史交易记录加以印证。
明晰法律适用: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强调在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一般不得以基础关系事由对抗合法持票人。
法院裁判与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合议庭采纳了吴红权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常州公司通过连续背书取得汇票,享有票据权利。其提交的《灯具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基础交易关系的存在。对于票据金额、付款时间等细节问题,常州公司已作出合理解释,而嘉兴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反证。一审法院以基础关系细节存疑为由否定持票人权利,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嘉兴公司向常州公司支付全部票据款28万余元及自到期日起的相应利息;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嘉兴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体现了吴红权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为今后处理类似票据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商业活动中,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票据纠纷也可能增多。当遇到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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