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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美律师成功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6.04.09合同纠纷7人浏览

本文讲述了张晓美律师的从业经历及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张晓美律师有30余年执业经验,擅长多领域案件。案例中,张XX因配偶白X购买会员卡附赠保险后身故理赔遭拒而起诉,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400,000元。

资深律师张晓美:专业与经验的结合
张晓美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英语专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拥有双学历,英语水平达专业八级(TEM-8)。自1994年通过律师考试,至今已从事律师工作30余年,执业于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她成功办理过无罪辩护、涉外合同纠纷、缓刑、涉黑涉恶、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案件,尤其在近几年办理了数起成功拆迁案件,还处理过工伤、交通和医疗事故等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此外,她还曾在多家大学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多次参与电视台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在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担任贸易公司法务顾问,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和实际操作技能。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详情
在张晓美律师经办的案例中,有一起中国XX公司与张XX、徐州XX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备受关注。2014年5月18日,张XX(化名)之妻白X(化名)在黑龙江省拜泉县X大保险代办处购买了XX联合VIP会员卡—健康无忧B款20张,每张300元,每张附赠一份保险,保险包含30种重大疾病保额10,000元,身故保险20,000元,等待期90天,保险期限五年。白X当日通过网络激活了会员卡。2015年5月12日,白X因病住院,被诊断为淋巴癌,于6月8日去世。张XX于7月向XX公司与XX公司申请理赔,但XX公司称已为白X在XX公司投保,XX公司无保险赔偿资质,XX公司则以被保险人出险不在保单有效责任期内为由拒绝理赔。

各方观点交锋
XX公司上诉称,白X购买会员卡形成的是商务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保险合同关系;XX公司承诺的附赠保险属附条件赠与关系,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是采购合同,非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合同,且投保人泉山区XX与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无效;即便合同有效,投保人只交一年保费,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张XX则辩称,白X购买会员卡附赠保险并激活,说明保险公司与白X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XX公司委托泉山区XX签订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保险期限未超诉讼时效,XX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XX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成为保险金给付主体,已履行投保承诺,XX公司单方面投保一年,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公司与客户属赠与合同关系,对赠与财产瑕疵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与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白X购买并激活会员卡的行为,表明其同意投保人XX公司为其订立合同,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为白X投保一年违反采购合同约定,应按约定期间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XX公司未能证明白X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事故已发生,XX公司应向受益人张XX支付保险理赔款400,000元。张XX主张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认为投保人基于白X认可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保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内,XX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晓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卓越能力。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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