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施慧芳律师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甲(女)在离婚诉讼中“被负债”,一审被判与乙共同偿还借款。施慧芳律师精准把握法律,构建证据体系,提出刑事控告,最终二审改判甲无需承担债务,为“被负债”群体提供维权借鉴。律师简介:专业铸就信赖施慧芳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已有16年,现执业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她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学专业,不仅是济南市律师协会家庭财务传承业务委员会委员、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婚家业务主任律师,还曾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委员。她取得了注册国际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执业以来,施慧芳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等领域,承办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数百起,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案情简介:离婚诉讼陷“被负债”困境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2016年9月8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甲于2019年8月12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姐姐丙(原审原告)于2019年向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乙在2016年9月购房期间向其借款58.6万元,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提交了乙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甲、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8.6万元及利息。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施慧芳律师提起上诉。案件难点:多重困境待突破这是典型的“离婚诉讼中被负债”情形,存在诸多难点。证据层面,乙出具的借条形式完备,银行转账记录真实,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甲对“负债”有所知悉,且一审法院已在离婚诉讼中对借款事实有所涉及。法律适用上,涉及“共债共签”规则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的衔接,需准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购房支出是否等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存在争议。程序与实体方面,一审法院已作出对甲不利的认定,丙与乙系亲姐弟关系,存在恶意串通嫌疑,乙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举证责任上,甲需证明对借款不知情、未追认,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要推翻一审法院已形成的事实认定。办案思路:多管齐下破难题施慧芳律师精准锁定法律适用突破口,确立“两步走”抗辩策略。第一步否定“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指出甲未在借条上签字,从未作出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反驳一审法院关于“甲对涉案债务知情即构成认可”的错误逻辑。第二步否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援引司法解释,主张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求债权人丙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指出丙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在构建证据攻防体系方面,施律师揭露证据矛盾与虚假陈述,提交乙在离婚诉讼调解中的笔录,证明乙自认款项系赠予;指出乙陈述矛盾;申请调取乙的完整银行流水,揭示资金真实去向。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一审开庭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调取乙银行账户流水,证明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质疑一审程序违法,指出答辩期不足、对调查取证申请置之不理、径行裁判等问题。此外,施律师实名控告原审法官枉法裁判,指出丙与乙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嫌疑,建议二审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最后善用离婚诉讼的关联证据,调取离婚诉讼卷宗,利用乙的自认作为反证,指出甲未分得房产却承担债务显失公平。判决结果:二审改判终获公正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丙借款本金58.6万元及利息,驳回丙对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彰显了施慧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律师点评:彰显专业与社会价值本案二审改判关键在于对夫妻债务认定规则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施慧芳律师严格区分“知情”与“追认”,准确把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界限,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同时,通过揭示矛盾、调查取证、提出刑事控告等方式,有效防范虚假诉讼,保护了“被负债”群体的合法权益。这为非举债配偶、债权人以及司法实践都提供了重要启示和建议,具有重要的专业价值和社会意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