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林红波律师代理的刘XX与吴XX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归属争议案。吴XX主张借名购房,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刘俊朋产生纠纷。林律师通过收集证据、精准法律论证,助力吴XX赢得诉讼,体现了其专业能力和对法理情理的平衡把握。专业律师林红波简介林红波是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历,执业年限达15年。林律师理论水平扎实、从业经验丰富、执业技能精湛,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间借贷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他秉承“一切皆有可能”的执业理念,将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和谋略思维运用到办案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思路。其团队秉持“高质高效、团队合作、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借名购房纠纷案件背景刘XX(上诉人刘俊朋之兄)与吴XX(化名)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小X(化名)。2009年,刘XX以弟弟刘俊朋(化名)名义购买了某市某区的一处房产,购房款由刘XX支付,贷款也由其偿还,房屋交付后由吴XX对外出租收益。2011年刘XX因交通事故去世,房产登记在刘俊朋名下未变更。吴XX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刘俊朋协助过户至其与儿子刘小X及公公刘存山(化名)名下,由此引发诉讼。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房产出资性质,刘俊朋主张购房款为刘XX赠与,而吴XX称系借名购房;二是物权归属依据,刘俊朋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进行抗辩,吴XX则提供购房合同、还款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实际权属。律师代理过程林红波律师作为原告吴XX的代理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在证据收集方面,他调取了购房合同、贷款还款记录、房产证原件(均由吴XX保管),整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益流水,证明吴XX实际控制房产,还提取了刘俊朋在庭审中承认“部分签字由刘XX代签”的陈述,削弱其物权主张。在法律论证上,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及司法解释,强调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效力可被相反证据推翻,主张房产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XX死亡后发生继承。而刘俊朋一方引用《物权法》第十七条,要求吴XX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登记错误,还主张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吴XX事后否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结果一审时,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确认房产为吴XX、刘小X、刘存山共同共有,刘俊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刘俊朋不服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俊朋负担。判决理由是房产购买、贷款偿还、出租收益等行为均由刘XX与吴XX实施,刘俊朋未实际出资或管理;赠与主张缺乏吴XX同意的证据,且刘XX经济能力充足,无需借名购房;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效力可被充分证据推翻,吴XX的证据链更完整。律师心得林红波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购房合同、还款记录、租赁合同等书证形成完整闭环,是推翻登记公示效力的关键。通过结合《物权法》与司法解释,明确“登记推定≠绝对归属”,为法院采信我方主张奠定了基础。同时,婚姻家庭案件需兼顾法理与情理,本案通过强调吴XX作为遗孀的实际困境,增强了裁判的社会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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