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吴永晖律师办理的一起L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吴永晖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L某制定辩护策略,最终使L某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情温度。专业律师吴永晖简介吴永晖是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执业年限为5年,服务地区主要在珠海,联系地址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安广世纪大厦23楼。他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珠海市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以及珠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专员,同时具备助理社会工作师专业能力证书。其擅长领域为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污染环境罪案背景2021年9月至11月,某市某区一处未办理相关证照的垃圾中转站非法接收周边城市的装修废料、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并组织车辆将废物倾倒至某地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总量约2.7万吨,主要为生活垃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3950万元,公私财产损失达数百万元。涉案人员包括中转站经营者C某、L某2,以及组织倾倒的L某3、L某4等人。L某(女,1996年出生,初中文化)作为中转站的协助人员,负责收取和支付垃圾处理费用、向司机发放进出货单据等工作。2023年4月24日,L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L某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积极开展辩护工作L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吴永晖律师担任辩护人。吴永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第一时间会见L某,详细了解其在垃圾中转站的具体工作内容、参与时间、获利情况以及对垃圾性质的认知,同时安抚其情绪,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之后,他全面查阅案卷,重点分析同案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准确界定L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吴永晖律师确定了以“犯罪情节轻微、从犯、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无前科”为核心的不起诉辩护思路。他还动员并协助L某主动退回违法所得1万元,展现真诚悔罪态度。此外,他撰写了《关于建议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详细阐述L某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案件争议焦点及辩护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L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能否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及多项从宽情节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永晖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L某仅受雇于中转站经营者,从事收费、开单等辅助性工作,未参与决策、联系上家或组织倾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L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L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她主动退回全部违法所得1万元,有效减少社会危害,悔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理。并且,L某此前无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记录,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改造可能性大。同时,考虑到L某丈夫亦因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对L某从宽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最终决定结果与案件意义检察机关认真审查了辩护意见,并核实了相关证据。经综合评估,认为L某的行为虽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2024年2月7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L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坦白、退回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L某不起诉。本案系一起重大环境污染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损害后果严重。吴永晖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深入挖掘有利情节、有效沟通检察机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使其避免了刑事追诉带来的负面影响。该案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从犯依法从宽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家庭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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