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需承担多种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股份公司设立失败,基于公平和保护相关方利益原则,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权利义务:发起人有义务承担设立行为债务费用及返还股款等,认股人有权利要求发起人履行这些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公司不能成立这一事实。实务建议:收集证据:留存好设立过程中产生债务和费用的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等。明确责任分担:若发起人内部有约定责任分担比例,先按约定处理,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后再根据内部约定追偿。及时返还:尽快将认股人的股款及利息返还,避免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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