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不完全性失语;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障碍; 视觉障碍,包括:视野缺损,一眼盲目3级;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轻度症状; 轻度共济失调;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障碍; 器质性精神障碍,边缘智能状态。2. 头面部损伤致: 容貌毁损(中度);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张口受限Ⅱ度; 中度张口受限;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6枚以上; 腮腺功能损伤,涎液分泌减少75%以上。3. 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5. 胸部损伤致: 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2肋以上骨折。6. 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脾切除;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7. 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尿道严重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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