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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以假充真售牛肉,戴金强律师为孙某某发声!

2026.04.089人浏览

戴金强律师,毕业于江南大学法学本科,执业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2年执业经验。多年来,他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不乏经典案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某某公司、孙某某(化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单位是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化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逮捕。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至24日公开开庭审理,经两次延期审理后,又于2016年10月19日再次开庭。
法院查明事实
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在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该公司采用牛肉中掺入猪肉的方式生产肉制品,并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至本市的超市、菜场等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43493元。被告人孙某某(化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参与了全部作案过程;被告人崔某某参与部分包装、送货等事务;被告人束某某在孙某某(化名)的授意、安排下,采用在牛肉中掺入猪肉并配入调料的方式生产肉制品,以此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2240元。
法院判决结果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牛肉中掺入猪肉等方式冒充纯牛肉制品,以猪肉、鸡肉冒充牛肉制品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二百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孙某某(化名)作为被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6年10月19日,法院做出判决:一是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是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日止。
律师意见
在本案中,作为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戴金强律师并不认可判决的正确性。他凭借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虽然目前案件已有判决结果,但戴金强律师这种严谨的态度和对法律公正的执着追求,也体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职业素养。
除了这起案件,戴金强律师还办理过林某某(化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潘某某(化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等多起刑事案件,每一起案件他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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