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可申报的破产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等。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核心分析:债权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这是基本要求,确保债权产生于破产程序启动之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若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可作为普通债权申报。附条件、附期限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也可申报,以保障债权人权益。实务建议:债权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写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情况等。收集好能证明债权存在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借条、交易凭证等。关注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受理公告及债权申报通知,按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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