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无效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此类案件通常事实相对明确、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基层法院足以胜任审理工作。2. 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3. 涉及婚姻无效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后,一般由该法院专属管辖。即其他法院不得再受理同一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等相关纠纷,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裁判冲突。4. 如果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附属问题,这些附属问题的审理法院通常与婚姻无效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致,便于一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