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精神病人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若配偶具备监护能力,应承担起监护职责。2. 其次,父母、成年子女也有监护资格。当配偶无法监护时,父母或成年子女可成为监护人。3. 再者,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在符合条件时也能担任监护人。4. 然后,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成为监护人。5. 最后,在没有上述合适人选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确定监护权需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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