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的赵玮律师。赵玮律师执业16年,拥有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文中讲述了他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A主张分割被告B名下房产,赵玮律师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举证,最终法院认定房产为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被告支付补偿款,此案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专业律师赵玮介绍赵玮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毕业于中山大学,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其执业年限长达16年,目前执业于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13201011220810,主要服务地区为惠州。若有法律相关需求,可前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的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联系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概述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生活,后续感情破裂产生财产分割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其对两套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并要求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B则答辩称本案属一案二诉,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原告主张“假离婚”并非事实,同时原告的诉求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律师办案方法原告A委托了赵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赵玮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从事实层面进行举证。他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同时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从法律层面,赵玮律师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而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从案件程序、协议效力、事实认定、时效规定等方面进行抗辩,举证拟证明案涉房产并非夫妻共同出资、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分割,同时主张原告诉求已过除斥期和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案件结果与价值法院经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确认了案涉房产的购买时间、登记情况、市场价值及款项来源等关键事实,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审理此案。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900元,由原告A负担12540元,被告B负担8360元。此案件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不明,且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已实际处置案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认定案涉财产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同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参考,同时在财产分割时严格适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兼顾了财产分割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类似需求,不妨前往赵玮律师所在的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地址是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或许能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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