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展开。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分割房产。律师赵玮为原告举证并从法律层面阐述观点。法院最终认定房产为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在法律的世界里,专业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难题。赵玮律师,拥有16年执业经验,毕业于中山大学,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惠州,联系地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起他经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来看看法律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案件概述:离婚后的财产争议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在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然而此后双方仍旧持续同居生活。后来感情破裂,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A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法院判决其对这两套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价值合计35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B则答辩称本案属一案二诉,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原告主张“假离婚”并非事实,而且原告的诉求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办案方法:多层面举证与辩论原告A委托了赵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赵玮律师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两个层面进行了工作。在事实层面,他举证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以及原告的工资收入。同时,他说明离婚协议是被告单方面拟定的,原告因为“假离婚”没有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也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在法律层面,赵玮律师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而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从案件程序、协议效力、事实认定、时效规定等多方面进行抗辩。他们举证拟证明案涉房产并非夫妻共同出资、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分割,还主张原告诉求已过除斥期和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案件结果与价值:明确裁判规则与参考意义经过法院的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确认了案涉房产的购买时间、登记情况、市场价值及款项来源等关键事实,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判决。法院最终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而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但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同时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900元,由原告A负担12540元,被告B负担8360元。这起案件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不明,且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已实际处置案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认定案涉财产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同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同时,在财产分割时严格适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兼顾了财产分割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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