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破产费用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核心分析:破产费用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必要支出,需优先支付。担保债权虽有特定财产担保,但在破产费用之后。关键在于明确破产费用范围,准确区分担保债权情况。实务建议:破产管理人应准确界定破产费用,及时核算并支付。债权人要及时申报担保债权,提供相关担保合同等证据。如有争议,可通过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债权人会议讨论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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