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夫妻协议离婚需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核心分析:首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关键,需明确各项协商内容。其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是必要条件。冷静期的设置是为防止冲动离婚。最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才发给离婚证。实务建议:双方先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交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无误即可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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