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遗嘱继承并非一定要公证才有法定效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及口头遗嘱等,即使未经公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也具有法律效力。核心分析:遗嘱的效力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只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实务建议:如果要订立自书遗嘱,遗嘱人应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等需要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保存好遗嘱原件,如有纠纷,继承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遗嘱原件等证据来主张遗嘱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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