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刑事转行政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核心分析:适用逻辑: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存疑,严重侵犯人权,故予以排除。权利义务:非法收集证据侵犯当事人权利,司法机关有依法收集合法证据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明确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相关言词证据。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当事人可记录遭受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如存在伤痕等可拍照留存。寻求帮助:可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要求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程序:在后续行政程序中,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由行政机关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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